关于征求《巴中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3 16:02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字体:  


《巴中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于2026年6月29日经巴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为了更好的推动该项立法工作,现就《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3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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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 月3日

 

 

 

 

 


巴中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第二章  产品供给

第三章  产业培育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文化旅游业品质和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宜融则融、能融尽融的原则,突出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民俗文化、现代文明等地域文化特色,推动文化和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融合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规划衔接、项目布局、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力量,做好辖区内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秩序维护、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责任清单、任务清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综合执法、营商环境和数据、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引导、服务、交流、协调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提供政策咨询、标准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产品供给

 产品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度融入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品牌体系,推动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和体验价值,打造诗意山水·红色巴中文旅品牌,培育具有巴中辨识度的文化旅游产品体防止无序开发、重复建设和过度商业化等问题

生态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态旅游发展,支持依托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光雾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核心资源,开发地质科普、森林康养、摄影写生、冰雪旅游等生态文化体验旅游产品,构建全龄、全时、全域、全季文旅产品体系,打造大巴山森林康养度假目的地

红色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红军石刻标语重要革命遗址遗迹和将帅碑林、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刘伯坚烈士纪念馆等纪念设施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推动红色教育、红色旅游、红色研学、红色创意等标志性文旅产品开发培育,建设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和阐释智勇坚定、排难创新、团结奋斗、不胜不休红军训词的精神内核和时代价值,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第十条【传统文化旅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米仓古道蜀道遗产,保护古道遗址、古柏群落摩崖石刻与红色遗迹,活化传承千年商旅、军事、民俗文化,推动古道研学、徒步体验、文化探秘、生态康养融合业态发展建设蜀文化旅游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龛石窟等优质石窟资源,协同建设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推出石窟主题游径,传播石窟文化艺术价值,打造四龛福城文化旅游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遗址遗迹、历史建筑、古镇古街、古栈道、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翻山子、巴山背二、巴山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打造具有巴中历史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第十研学旅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发展研学旅游,支持其依托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科普大视界、巴文化遗址等资源,开发主题精品研学线路,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开发分学段、多主题的研学课程,完善研学旅游服务标准打造知识普及、寓教于乐的文旅研学新场景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学计划。

十二登高民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正月十六登高民俗活动,完善望王山、南龛山等登高场所步道系统、安全设施和服务配套,引导群众性登高健身、民俗展演、非遗体验等文活动,推动登高民俗与全民健身、旅游消费融合发展。

第十公共文化旅游功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开发旅游产品,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延长开放时间、提供文创展示、互动体验等增值服务。

第十演艺项目鼓励和支持依托巴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等题材,依法利用旅游景区、文化广场、商业综合体等拓展旅游演艺空间,创作和引进沉浸式旅游演艺、实景演出、小剧场演出等精品演艺项目。

第十数字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影像等数字技术,开发数字文博、云游览、沉浸式夜游等数字文化旅游产品,推动线上体验与线下消费相互促进。

第十文旅品牌目录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资源的普查、登记和价值评估,建立文化旅游产品品牌培育目录,对纳入目录且市场认可度高、带动作用强的产品,在宣传推广、项目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产业培育

第十产业培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产业链为牵引,整合文化旅游资源要素,促进文化旅游与农业、工业、体育、康养、教育、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构建文旅+百业、百业+文旅产业体系,推动策划研发、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商品销售、宣传推广等全链条协同实现文旅产业集群集约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文旅产业延伸配套服务、特色消费、会展节庆、劳务服务等关联产业,促进文旅产业与农业、体育、商贸、教育培训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增值空间。

鼓励发展文旅配套产业,完善住宿、餐饮、交通等综合服务体系,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文旅+农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文化旅游与农业融合,支持市场主体依托巴山田园、富硒茶产业带等资源,深挖农耕文化与乡土特色,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民宿、农事体验、文体娱乐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发展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建设民宿客栈、乡村酒店、休闲农庄、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培育巴山民宿品牌。

十九文旅+工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工业融合,鼓励和支持利用老旧厂房、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区等发展工业遗产旅游、工业观光体验和文化创意项目引导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节庆、文博、美食等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文旅+康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康养产业融合,鼓励和支持依托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开发森林康养、温泉疗养、中医药养生等文旅产业,建设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推动文旅康养产业优质发展。

二十一文旅+体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体育融合,积极发展群众体育和赛事经济,支持利用水资源举办皮划艇、龙舟、漂流等水上运动依托山地资源培育山地马拉松、山地自行车等品牌赛事拓展滑翔、冰雪、徒步等户外运动旅游产品推动申办和承办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

第二十文旅+商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商业融合,规划建设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和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发展巴中味道美食体验、文创展销、沉浸式娱乐等业态,延长消费时间,扩大消费规模优化消费结构

第二十文旅商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巴食巴适系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推广,提升特色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的文化创意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打造巴中有礼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品牌,支持文创企业、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创意设计,建设文创产品研发和展销平台。

第二十数智赋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巴中建设与智慧旅游深度融合建设市、县区)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汇聚文旅资源、客流监测、安全监管、公共服务等数据,提升智能导览、在线预订、应急调度等服务水平。支持景区、文博场馆等实施数字化、智化改造。

二十条【消费促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促进文化旅游消费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促进节假日文化旅游消费。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制定淡旺季分时营销政策发行文化旅游惠民卡消费券,加大优质文旅产品和服务供给,改善消费环境。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符合规定商务活动、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业务依法委托给文化旅游企业承办。

第二十市场主体培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支持骨干企业跨区域、跨行业整合资源,扶持中小微企业走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景区、旅行社、餐饮、住宿等产业链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十七【富民增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旅游就业增收机制,支持旅游景区景点沿线居民依法申报、开设餐饮、住宿、购物、农事体验等项目鼓励依法以自有房屋使用权等入股文化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旅游合作社,参与旅游经营。鼓励吸纳当地居民到文化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就业。

第四章 服务保障

二十八规划引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推动文旅融合发展和壮大文旅产业为重点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核心景区引领、重要景点支撑、主题游径连网,科学统筹产业空间布局,重点规划建设文旅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带、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风景道,推动分散文旅点位有机串联,促进文旅资源集约发展。

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与项目培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做好信息咨询、政策指引、项目推介等服务,建立健全本土文旅项目梯度培育制度和孵化培育机制,扶持新业态、小微企业与特色文旅品牌,在重大文旅项目帮办代办、并联审批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扯皮。

第三十条【景区体制改革】坚持管理权、运营权适度分离改革,发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能、国有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协同推进市场化运营模式,促进旅游景区规范高效管理运营。

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旅游景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所属文旅国企承担旅游景区的开发运营职责,鼓励市、县(区)两级文旅国企之间、文旅国企与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共同开发运营旅游景区。

三十一资金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旅游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

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文化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十二用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文旅融合项目用地需求。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项目,可以依法实行过渡期政策。

对利用闲置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等发展乡村民宿、文化创意等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点状供地等灵活用地方式。

三十三人才培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支持本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完善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体系,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文化旅游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科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十四交通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优化旅游交通布局:

(一)完善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口至主要景区的连接线和换乘体系;

(二)推进景区串联公路和旅游风景道建设,提升快进慢游交通体验;

(三)完善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建设自驾游营地、驿站、停车场、充电桩等服务设施;

四)开通旅游专线、观光巴士,发展定制客运和旅游包车服务。

第三十服务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与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依托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等,集成文化展示、信息咨询、便民服务等功能。推进旅游厕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融入地方文化元素。

第三十六条【宣传推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广,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构建多元化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格局,积极向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本市文化旅游传播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开展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宣传推广本市文化旅游资源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聘任旅游形象大使等多种新形式新媒介开展城市形象和文化旅游的宣传推广。

三十七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区)之间的旅游协作,构建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市场共建、品牌共育、利益共享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强与周边市州文化旅游协作,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联合开发精品线路,推动客源互送、品牌共塑、市场共管。

第三十标准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和推广融合业态、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研学旅游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第三十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融合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四十安全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文旅融合发展安全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安全风险源头防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建立客流预警和分流疏导机制强化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

四十一联合执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十二【旅游经营规范】文化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文明服务的教育培训,按照有关标准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三)不得从事有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旅游经营活动。

(四)严守信用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不得非必要收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依法收集的旅游者个人信息

(五)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设立景点、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得将未开发开放区域和违规设立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和推荐,不得组织游客进入未开放、未开发区域进行旅游活动。

(七)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统计报送旅游经营相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中无序开发、重复建设和过度商业化,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重大文旅项目帮办代办、并联审批中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启动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影响的;

)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旅游投诉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条【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在从事文化旅游活动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6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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